西方国家饮食文化文化产业期刊评论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8-06

  当代中国,娱乐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西方国家饮食文化文化产业期刊评论

  当代中国,娱乐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这是娱乐产业最好的时代,也是娱乐法发展的绝好契机。娱乐产业的发展,必然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娱乐行业,希望有朝一日能够成为电影明星、音乐明星、游戏明星,也必然会吸引投资者参与娱乐产业的投资,以及其他与娱乐产业发展相关的事务。这些必然引发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孕育出对娱乐法的极大需求。在当下的中国文化产业期刊评论,娱乐法仍然是一个新事物,娱乐法是什么,娱乐法具有什么属性,娱乐法有没有基本原则,这些基本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厘清。

  娱乐法在美国的出现,根植于美国娱乐产业的发展,是对美国娱乐产业发展的回应。回顾美国娱乐产业发展史,可以清晰地看到技术进步、经济结构和消费结构的转型对娱乐产业的兴起所起到的关键性的作用。以技术进步为例,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随着无线电和放映机技术的发展,美国的广播业和电影业开始萌芽并快速发展。1920年11月,美国第一家广播电台KNKA出现,也就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看电影成了美国人生活中一项重要活动。到30年代,美国出现了八大电影公司一统天下的格局。 [1]八大电影公司控制好莱坞的主要市场,而独立制片公司则被排除在竞争之外,娱乐业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垄断格局。1938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受命调查大制片电影公司的垄断行为。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美国,随着电视机的流行,与电视相关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形成了电视产业中特有的判例。从这一简要回顾中可见,技术进步是娱乐产业发展的策源地。每一次传媒技术上的进步,都直接导致娱乐产业的一场。

  在娱乐产业蓬勃发展之时,作为对娱乐产业需求的回应,娱乐法也开始萌芽。当然,由于美国法律传统使然,娱乐法在美国的勃兴,不是通过法典完成的,而是判例法作用的结果。20世纪40时代,美国监管机构认为电影制片公司推行的纵向一体化模式,对电影行业的公平竞争不利。在新政时代,仍然怀疑它会增加市场准入的壁垒,从而形成垄断定价。[2]8这种看法直接导致1948年的派拉蒙案(United States v. Paramount Pictures, Inc.)。①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认派拉蒙等电影公司固定价格、垄断影片发行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规定,要求派拉蒙等大电影公司必须将影片的发行与放映功能分离。②由此开始,美国政府对大制片公司合并持敌视态度,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随着经济衰退的到来,一种更为宽松的政策开始实施。[2]8-9

  20世纪80年代,受芝加哥学派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影响,里根总统特别希望取消反垄断法作为调控商业的手段,从而帮助电影、广播和有线行业开启结构性调整行动。因而,他的经济政策对兼并、清算、合并、集中等特别宽容。[2]9-11正是在这个时期,美国的媒体产业经历了所有者集中、市场碎片化以及生产、工业经济扩张和全球市场等阶段。此时,美国娱乐产业的不同领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有线电视正处在上升阶段,广播开始下滑,电影则处在加速发展阶段。但是这些产业很快就整合成了媒体帝国的组成部分,从而结束了它们长期分离的状态。[2]11-15

  在美国娱乐产业发展中,娱乐产业从垄断走向分离,又从分离走向集中的变迁过程,始终伴随着娱乐法的兴起和发展。在派拉蒙案后,由于官方对垄断的抑制立场,娱乐产业垄断集团开始利用多种法律来捍卫自身的利益,以保全其在娱乐界中的地位,由此推动了娱乐法的产生与发展。在放松管制的背景下,美国娱乐产业的并购与集中,同样带来了娱乐法的需求,促成了美国娱乐法的发展。③

  与娱乐产业发展相伴随,美国大学法学院对娱乐行业法律知识的供给也相伴而生。正是从20世纪50年始,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开始创设娱乐法课程,并创办娱乐法研究的期刊,直到20世纪80年代,娱乐法开始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这样娱乐法首先在美国诞生。

  ①派拉蒙案是美国娱乐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判例,该案对美国好莱坞电影产业的经营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③在美国大学法学院中,娱乐法项目排在前十位的法学院,其娱乐法项目有的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有的则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与娱乐法相关的期刊,也是在这个阶段相继出现的西方国家饮食文化。

  中国娱乐法的诞生,也是对中国娱乐产业发展的回应。梳理中国娱乐法发展的历程,1990年《环球法律评论》发表的题为《英美两国娱乐法概况:有关演员声望和名次的法律的产生》应为娱乐法领域最早的译介成果。同期,对娱乐产业中的电影、电视与法律的研究,并不鲜见。如《电影与法律:现状、规范、理论》一书,虽然不是一部以娱乐法命名的著作,但其内容就是娱乐法所涉及的电影法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时期,我国立法机关开始讨论电影法的立法问题。①

  进入21世纪,2003年电影法纳入立法规划,我国娱乐产业迎来了发展的契机。2005年出版的《影视法导论》一书,进一步把研究范围拓展到影视,而不再局限于电影。[3]该书认为,影视法并不是以电影活动或电视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文件,而是指行业需要遵循的全部法律规范,它跨越各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和其他各类法律性文件,表现为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群。如此定义影视法,正如下文所述,几乎与娱乐法的概念相同,可以认为这是国内出现最早的娱乐法著作。

  随着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娱乐产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从理论上加以厘清。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娱乐法应运而生。在娱乐产业高速增长的同时,娱乐产业的乱象时有发生,琼瑶与于正案的硝烟尚未散尽,②2017年发生的袁立与《演员的诞生》事件战火已燃。③备受关注的崔永元与导演冯小刚、编剧刘震云、演员范冰冰事件,更是把电影产业的乱象揭示得淋漓尽致。

  当代中国,娱乐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这是娱乐产业最好的时代,也是娱乐法发展的绝好时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电影产业、电视产业、音乐产业、游戏产业的发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就电影产业而言,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相伴随的是,中国电影市场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文化产业期刊评论。2018年第1季度,中国电影票房首度超过美国,成为中国电影市场发展中的标志性事件。④《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并实施,也促使了音乐产业从业者积极推动“音乐产业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可以期待中国音乐产业也将进入立法时代。⑤令人欣喜的还不止这些。早在2015年,中国的游戏产业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市场,略有遗憾的是中国的游戏产业并没有因此而成功超越。⑥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娱乐产业已经迎来黄金时期。

  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将进一步引发行业对法律的需求,娱乐法必将回应这一现实,并为娱乐产业提供产业结构上的法律框架、问题解决方案。事实上,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娱乐法的智慧供给也悄然而至。宋海燕以其法律职业背景为基础,根据美国好莱坞娱乐法的知识,出版了国内第一部题名为《娱乐法》的专著。⑦刘莐女士翻译了戴娜·阿普尔顿和丹尼尔·杨科利维兹合著的《好莱坞如何谈生意:电影、电视及新媒体的谈判技巧与合同模板》。余锋的《中国娱乐法》是一本以中国为背景的娱乐法专著。李清伟等翻译的谢丽·L·柏尔所著《娱乐法》则以全景方式展现美国娱乐产业与娱乐法。

  不仅如此,技术进步必然带来新技术与娱乐的嫁接,互联网与娱乐产业天然的相容性,互联网公司跨界进入影视娱乐、游戏领域,跨界经营已成为常态。互联网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进入快车道,互联网游戏、数字影视、网络文学、动漫、数字音乐及其之间的互动,它们凭借强大的资本掌控力,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并购风潮,由此引爆中国娱乐产业相对集中,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这些也成为娱乐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⑧

  当下娱乐产业的发展现状,犹如狄更斯在《双城记》开篇所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当下娱乐产业大发展所呈现出来的态势,表明娱乐产业迎来了发展的最好时期;但是,娱乐产业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娱乐产业的发展及其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必然导致对娱乐产业规制的强化,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娱乐产业高速发展而又不失序。对此,最早把电影、广播和有线电视资产整合一起的泰德·特纳(Ted Turner)曾经断言:在娱乐产业,“你需要控制一切……当政府干预你时,游戏就结束了。但此时,你已经赢了。当政府阻止你时,你应当知道你已经赢了”。[4]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娱乐产业发展进程中从无序到有序、从自由市场到管制市场的发展过程。

  中国娱乐产业发展与美国娱乐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美国娱乐产业的发展所面临的竞争、垄断、融资、雇佣劳动、审查、发行等问题,在中国娱乐产业发展过程中也同样会出现。当然,中国娱乐产业发展晚于美国,如果中国能够借鉴并避免美国娱乐产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娱乐产业的发展而言,其意义可想而知。在这个意义上,吸收和借鉴美国好莱坞娱乐产业发展的模式,尤其是其调整娱乐产业的法律规则、原则、政策与方法,对于中国娱乐产业的稳健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从20世纪80年始筹划,经历30余年的波折起伏,我国电影法经过了从早期的《电影法》,到《电影促进法》,再到最终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过程。早在1981年,《大众电影》就发表了《立电影法,杜绝横加干涉》的文章,呼吁电影立法;从1983年开始,导演谢铁骊在全国会议上多次提出制定电影法的立法建议;直到2010年3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拟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启动立法调研工作。但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从立法准备、立法规划、立法草案、颁布实施,历时30余年。电影产业立法过程充分说明了电影产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换句话说,《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最终出台,也是对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回应。

  ②编剧于正创作的剧本《宫锁连城》,其多处剧情涉嫌抄袭琼瑶的小说《梅花烙》,由此引发一场娱乐法诉讼。法院判决认定于正抄袭琼瑶,构成侵权。于正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但于正拒不向琼瑶道歉,最终,法院强制执行公布判决书中涉及于正向琼瑶道歉的部分。

  ③2017年10月16日,袁立受邀参加浙江电视台的电视节目真人秀——《演员的诞生》,由于事先没有签订合同,致使其催签合同和讨要薪酬;12月6日,节目尚未播出,袁立即转发了某营销号的微博,承认自己被淘汰,违反了保密协议。由此引发了袁立与浙江电视台之间的纷争。

  ④美国《综艺》杂志从中国官方和业内机构获得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个月,中国电影票房总收入高达202亿元人民币(约31.7亿美元)。相比之下,咨询服务机构ComScore的数据显示,北美(美国和加拿大)同期的电影票房总收入为28.9亿美元。

  ⑤全国政协委员徐沛东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建议制定“音乐产业促进法”,将音乐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顶层设计,使音乐产业成为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建立制定“音乐产业促进法”的提案被提交政协会议》,见

  ⑥伦敦风险投资公司Atomico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全球游戏产业产值已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按照市场规模计算,中国已取代美国,成为“全球玩家之都”。见。

  ⑦宋海燕著《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9月出版。根据作者自序所述,这部著作是应商务印书馆之邀而撰写的。这也从侧面表明出版界对娱乐法的关注。

  ⑧2018年3月8日,直播圈的历史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斗鱼宣布获得腾讯6.3亿美元独家投资;紧随其后,虎牙也宣布获得腾讯4.6亿美元独家投资。随后,映客、花椒也都传出IPO的消息。

  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娱乐产业的乱象,充分说明从源头上弄清楚娱乐产业、娱乐产业规制等问题已成当务之急。而所有这些问题的起点,则是娱乐法的概念问题。那么,什么是娱乐法呢?

  娱乐法(entertainment law)是一个渐次发展而来的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概念库中,娱乐法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出现的先后不同。在美国法上,娱乐法一词已经有近70年的历史。在美国,与娱乐法相关的概念最早见于《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1954年春季号。[5]这是该刊出版的一期“娱乐产业与法”(entertainment industry and law)专刊。但是,这个时期,还没有出现一个被称之为娱乐法的术语。1960年出版的《权利与作者:文学作品与娱乐法手册》,直接使用了娱乐法一词。[6]这大概是最早出现娱乐法这个词的美国法律作品。

  20世纪80年代,随着美国的规制政策、和媒体所有权关系的变化,美国的娱乐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2]14-18伴随着娱乐产业的大发展,娱乐法这一概念也应运而生。1986年,梅尔文·西蒙斯基(Melvin Simensky)在《娱乐与体育律师》杂志上发表了《界定娱乐法》一文,首次界定了娱乐法的概念。他把娱乐法定义为“调整娱乐产业活动的原则体,娱乐产业包括电影、电视、现场表演、音乐和印刷出版”。[7]13在这个概念中,梅尔文·西蒙斯基明确把娱乐法的定义与娱乐产业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为了理解娱乐产业的原则问题,娱乐法律师必须首先理解娱乐产业不同分支的商业惯例。因而,娱乐法的原则仅仅是解决娱乐业商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辅助而已。为了有效地运用这一辅助,解决娱乐产业的纠纷,理解娱乐产业的问题就是最基本的。”[7]13

  乔恩·M.加龙(Jon M. Garon)教授是一个早期不屑于给娱乐法下定义,在讲授娱乐法十几年后,却改变了自己的原初立场。他说:“每个学期都有数百名法学院的学生和数千名未来的媒体领域的从业者问我一个简单的问题:‘什么是娱乐法?’我曾经都是这样回答‘娱乐法什么都不是,并不存在娱乐法’”,“我通过娱乐产业的视角,讲授版权、商标、隐私、第一修正案、职业责任、合同、商业协会、通信、雇佣和反垄断等法律问题”。不过,乔恩.M.加龙后来改变了自己的观点,他说:“经过十年的反思,我最终改变了主意。或许我以前的回答太简单了。”实际上,“娱乐法一直在深度塑造着、法律和经济的现实”。[8]561他进一步说,“为了说明娱乐法是存在的,并且娱乐法已经形成了广泛适用的法律,我们必须掌握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即娱乐有能力塑造我们的文化和法律”。[8]562

  安妮·雅克在《英美两国娱乐法概况:有关演员声望和名次的法律的产生》一文中指出:“在美国,法院已认识到,由于娱乐行业的特定问题和由于其业务实践的结果而产生的特种需要,要求把法律的不同部门集合到一起以达成一个更为紧凑的法律体”,“娱乐法是指适用于整个娱乐行业的不同领域法律的集合体”。[9]在这个概念中,安妮·雅克强调娱乐法是一个“法律的集合体”。

  谢丽·L.柏尔在《娱乐法》(第4版)一书虽名为娱乐法,但书中并没有交代“什么是娱乐法”或“娱乐法的概念”。[10]1这也大概印证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研究不同于法系国家法学研究的要点;也可能是因为对作者而言下定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正如哈特所言,这是一种“定义难题”。[11]

  在《娱乐法》一书中,对“什么是娱乐法”的回答,也体现了这种定义难题。该书第一章开篇就指出:“什么是娱乐法?很遗憾,对于包含娱乐业整体活动的法律体的全面描述是不可能真正准确的。因为‘娱乐产业’是如此宽泛的一个术语,用来描述涉及音乐录制、现场音乐、图书、电影、电视、互联网及其多种副产品、戏剧、舞蹈等多种商业模式,以及其他设计用来娱乐、启迪的艺术模式,要界定调整所有这些变动中部分的法律体是困难的。”“娱乐法以诸如合同、著作权和商标权、联邦和州条例以及娱乐产业各部分运作中形成的各种习惯和做法为基础。”[12]这一定义方法,仍然沿用描述定义的范式。

  在网络数据库中,对entertainment law的解释,基本沿用了行业与法律相结合的界定路径。如维基百科之“entertainment law”词条,就是以娱乐产业领域为基础来界定娱乐法。“娱乐法是涵盖不同类型的媒体(电视、电影、音乐、出版、广告、互联网和新闻媒体等)的法律领域,涉及各种法律领域,包括公司法、金融法、知识产权、形象权和隐私权,以及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①也不例外,其“entertainment Law”词条认为:“娱乐法是调整娱乐产业所涉及的法律规则和条例的法律。娱乐产业包括戏剧、电影、舞蹈、音乐、艺术、歌剧、文学创作等。”②网之“entertainment law”词条认为:“娱乐法或媒体法是传统的法律分类的一个混合术语,聚焦于为娱乐产业提供法律服务。娱乐法的主要领域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重叠,但总的来说,娱乐法的实践往往涉及雇佣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法、破产法、移民法、证券法等问题、担保权益、代理、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版权和所谓的“形象权”)、隐私权、诽谤、产品植入、广告、刑法、税法、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私法)和保险法。”③在这几个定义中,其相同之处是把娱乐产业与法律结合起来界定娱乐法,不同之处是在娱乐产业的范围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文语境中,北京大学的张平教授认为:“娱乐法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不是很清楚,从娱乐法所包含的内容上看,早期主要是著作权与邻接权有关的法律,后来涉及娱乐业有关的所有法律,近年来随着软件和网络娱乐产业的发展,象网吧、在线游戏等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属于娱乐法的范围。就像网络法、音乐法、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一样,娱乐法也是一些相关法律的集合。”[13]在这个概念中,娱乐法被认为是“法律的集合”。

  既有中国法律背景,又在美国洛约拉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宋海燕女士,在娱乐法的界定时吸收了美国法与中国法对待定义的立场,她认为:“娱乐法并非一门单独的法律学科,而是融合了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甚至破产法的跨部门的调整娱乐行业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4]自序她给娱乐法所下的定义包括三个要素:娱乐法的规范要素、娱乐法的行业要素、娱乐法的学科要素。

  我国学者对娱乐法的界定仍然沿用已有的定义样式,遵循“法律乃规范之总和”的界定范式。如刘承韪在《中国娱乐纲》一文中指出,娱乐法是“娱乐行业良性运转和健康发展赖以依存的法律规范系统的总称”。[15]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下定义的传统方式,即把调整对象与规范体系结合起来下定义。

  也有人把娱乐法界定为一门行业法,认为娱乐法是“一门以解决娱乐法律问题为中心的行业法,基本上是能够被接受的娱乐与法律的‘混血儿’”。[16]行业法的概念一般适用于经济法领域,行业法与部门法存在着交叉与重合的问题。把娱乐法界定为行业法,必然面临着如何与传统法律部门相衔接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界定娱乐法的概念时,学界普遍采取的办法是把娱乐法与娱乐产业结合在一起,认为娱乐法是调整娱乐行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原则和习惯。娱乐行业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娱乐行业仅包括电影、电视、游戏、音乐、出版等行业;广义的娱乐行业不仅包括电影、电视、游戏、音乐、出版,还包括艺术、体育等娱乐行业。基于以上知识,结合我国法学研究的现实,本文认为娱乐法是调整娱乐行为及娱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规范普遍适用于娱乐行业,包括电影、电视、音乐、游戏、出版、艺术、体育等行业。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娱乐法是一个部门法吗?它能够成为法律体系意义上的法律部门吗?在此,不妨把这一基础问题放在一边,考察一下娱乐法所具有的特性,通过娱乐法的特性再来界定娱乐法到底是不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

  首先,娱乐法具有典型的行业性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娱乐法界定为行业法。那么,什么是行业法呢?娱乐法是否具有行业法所具有的特性呢?孙笑侠教授认为,行业法“是以国家涉及行业的法律为基础,通过政府涉及行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立法机关以行业为背景的地方性法规等,从而形成的行业法体系的总称”。行业法这一术语的提出,主要在于“我国全国及其会的主要立法成果是行业领域的立法,国务院和地方的主要立法成果也是行业领域的法规,那么,管理各行各业的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更是如此”。[17]54在此,不妨按照行业法和部门法各自的逻辑分别给娱乐法下定义,由此甄别到底使用行业法好,还是适用部门法更妥帖。如果把娱乐法视为一种行业法,娱乐法可以表述为:以一国的电影、电视、音乐、游戏、出版等行业的法律以及涉及该行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把娱乐法视为一种部门法,娱乐法可以表述为:调整娱乐产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比较两者的差异,就在于定义的结构中行业法强调了行业,部门法则强调法律关系,从下定义的抽象性、概括性上说,部门法更具优势。至于那种认为随着娱乐产业的发展,“传统的部门法的划分,不能适应行业法的发展要求,法律体系建成之后的部门法划分成为一个瓶颈问题”,[17]54这种情况并不存在。

  其次,娱乐法的内容既有私法的内容,又有公法的内容,是一种公私混合型法。作为公私混合法,娱乐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内容。从私法的视角看,娱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具有自治性,倡导意思自治、平等自由、诚实守信等。从公法的视角看,由于娱乐产业所涉及的领域,无论电影、电视、音乐、体育、游戏等,它们本身具有文化产品的属性,而文化产品具有塑造人的功能,体现不同价值的文化产品,塑造出来的人具有不同的品格和价值观,具有公共性。一个内容积极向上的娱乐作品能够促进奋进,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一部充斥着暴力的作品可能导致一个国家或地区暴力事件频发,犯罪率上升,甚至造成社会的混乱或无序。为了避免娱乐产品导致这种负效应,对娱乐产业进行必要的规制或治理就成为必然选项,国家通过对电影产业、电视产业、音乐产业、游戏产业、体育产业、艺术产业、出版产业等的调整,适时发布与时代相适应的娱乐产业政策,以此调控娱乐产业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娱乐法又具有公法属性。以我国为例,对娱乐产业的政策取向仍然是激励性、鼓励性的政策,以至于我国电影产业的龙头法律,也以《电影产业促进法》来命名,①以此鼓励人们参与电影产业的发展。不仅如此,对电影、电视的许可制度、审查制度等,带有典型的公法属性。由此可知,娱乐法所涉及的内容涵盖了私法和公法的内容,具有公私混合法的属性。

  最后,娱乐法既涉及国内法,也涉及国际法。娱乐无国界,但娱乐市场却有国别,美国的娱乐市场不同于中国的娱乐市场,一国的娱乐产业既要受本国娱乐法的调整,如果希望进入他国娱乐市场,则又不得不接受他国娱乐法的制约。因而,娱乐法首先是国内法,中国的娱乐产业由中国的娱乐法规制,别国的娱乐产业则受所在国娱乐法规制,比如美国好莱坞影片要进入中国电影市场,就必须接受中国的电影产业法律制度,如配额制度、审查制度等;不仅如此,娱乐产业及其法律规则中,也有一些国际通行的规则或惯例,这些规则具有国际法的属性,比如有关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就是典型的娱乐产业法中的国际法规范。如电影发行方面,就涉及海外发行问题。

  其一,从部门法的概念可知,“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同类法律的总称”。[18]部门法往往是由许多个法律规范文件构成的,换句话说,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存在是部门法的基础,没有足够多的法律规范的支持,难以支撑一个部门法。就娱乐法而言,可能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这就是作为部门法的娱乐法,并没有一个与娱乐法名称一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而是由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比如有关电影、电视、音乐、游戏等产业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法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涉及的内容都是娱乐法调整的对象,尽管它们的名称中都没有娱乐法的字样,但是,从娱乐产业的社会关系以及娱乐产业的法律法规的实际出发,②娱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坚实的社会关系基础和大量的法律法规支撑。

  其二,从娱乐产业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娱乐法的内容和结构的稳定性视角看,娱乐法成为一个法律部门也是必然选项。根据部门法划分的原理,作为一个部门法,其内容和结构不可能总是在变化,应保持其稳定性。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娱乐法的范围包括电影、电视、音乐、游戏、出版、艺术等,这一范围基本稳定,其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比如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之间的关系,演员与经纪人、律师之间的关系以及电影公司与院线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已经成为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又具有娱乐行业的特殊性。正是这种稳定的社会关系,人们能够预期未来娱乐法的立法可能呈现出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如电影产业将形成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龙头的单行法,音乐产业将形成《音乐产业促进法》为龙头的单行法模式。这些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构成娱乐法这一稳定的法律部门。

  其三,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上说,无论是从首要标准——娱乐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还是从第二位标准——娱乐法调整机制上看,娱乐法都有成为部门法的基础。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娱乐法调整娱乐产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关系、投融资关系、雇佣关系、合同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这些社会关系都具有娱乐产业的特殊性。它们发生在娱乐项目推进的过程中,从创意到最终作品的完成以及后期作业,乃至市场发行等各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调整。因此,娱乐法是把整个娱乐作品运作过程中不同环节所适用的法律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一个法律束。③娱乐产品从制作到发行销售的不同阶段,需要从娱乐法这一法律束中抽取相应的条文,解决不同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比如,在“娱乐产品制作期间,法律主要解决各方之间的合作问题,表现为一系列的雇佣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合同;在娱乐产品的销售阶段,法律侧重保护制作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为复杂的娱乐制品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制度”。[19]从调整机制上说,由于对娱乐产品总体上采用发行前审查的机制,因而,从娱乐项目运作意义上说,娱乐法对娱乐项目的调整机制表现为发行前主要以私法调整为主,许可发行环节则以公法调整为主,再到发行阶段以私法调整为主。娱乐法的这种调整机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法的调整机制,也不同于公法的调整机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娱乐法以与娱乐产业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大量存在为前提,娱乐法律关系参与者形成的社会关系相对稳定,再加上娱乐法调整机制的独特性等,都足以说明娱乐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当下,娱乐法这一法律部门正处在形成之中,随着娱乐产业的不断发展,娱乐法这一法律部门将逐渐为人们所认知,并对国家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具有典型的促进法的取向。

  ②在划分部门法的若干原则中,其中一项原则是“从法律法规的实际出发的原则”,就是说,在划分部门法时,“要注意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和现行法律、法规的数量”。沈宗灵:《法理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80页。

  ③法律束的含义是娱乐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自散见于不同法律中的有关娱乐行业的条文,这些法律条文汇聚在一起,组成娱乐法这一部门法。

  法律原则(Principle of Law)是贯穿于法律始终的准则;娱乐法的原则可以界定为在娱乐产业中形成的贯穿于娱乐法始终的准则,是从娱乐产业中概括出来的具有通用价值的准则。这些原则对娱乐产业参与者(玩家)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通用于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的价值准则。法律原则的意义在于“反映和表达了法律制度的潜在价值和传统: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它潜在的哲学”,“原则控制了规则的可适用性”,“原则在实践中也被法院认为是不可忽视的法律权威:它们是在难办案件中完成决策的必不可少的要素”。[20]

  娱乐产业以创新为动力,没有了创新,没有了创意,娱乐产业就成了无源之水。而创新本身具有自主性,创新源于个人意志,创新是个人智力成果,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而私法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创新特别强调自治性、自主性,因而,娱乐产业的创新活动首先遵循自治性原则。私人自治原则一般被界定为“个人通过其意思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私人自治是人类自决这一普遍原则的一部分”。[21]

  娱乐法以创新为基础,创新活动本身具有自主性。创意往往是娱乐产品的起点,而创意本身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官布兰迪(Justice Brandeis)认为:“思想正如空气般是免费的。”①虽然创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这并不影响娱乐项目皆以创意为起点这一断言。因而,如果对创意不加保护,必然影响娱乐产业发展的原动力。

  那么,娱乐产业运行过程中是如何保护创意促成创新的呢?宋海燕在《娱乐法》一书中提出通过合同保护创意的观点。[14]174在布劳斯顿诉伯顿一案中,法院特别强调制片方、作家、电影公司可以自由通过合同方式决定是否出售(购买)某作品的创意。[14]176既然创意是娱乐产品的起点,通过合同保护创意已经被司法实践所确认。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本身暗含着当事人自主和自治。正是由于这一原理,在美国娱乐法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地区法院,正在放宽对创意新颖性的要求。其根源就在于当事人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双方享有充分自由谈判、签署合同条款的权利。”[14]180由此不难看出,在娱乐产业中,通过合同来保护创意,本质上就是以自主促成创新原则的落实。

  围绕着以自主促成创新这一原则,在判断一个娱乐产品是否具有创新性,判断一个娱乐产品是否剽窃其他娱乐产品时,都暗含着娱乐法倡导人们自主创新的内涵。只有不断的创新活动,才能产生越来越多的优秀作品;一部作品之所以能够称得上优秀,原因就在于其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独特性。很难想象一部剽窃他人创意的电影、电视剧能够成为独特的作品。而这种独特性之所以能够呈现出来,就在于作者创新性的自主性活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娱乐法始终贯穿着自主创新这一原则。

  娱乐是一个产业,娱乐也是一种商业,娱乐产品依赖于不同的商业活动。娱乐产业以盈利为目的,这是娱乐产业作为一种商业的基本伦理;同时,娱乐产业又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其产品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要求娱乐产业不能一味地追求盈利目的,还要兼顾公平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因而,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权衡始终是娱乐产业发展的一个基本准则。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原则,对娱乐产业中一些市场并不看好的项目,国家或地区还会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适当的补贴,以保持投入与产出之平衡。

  在娱乐产业中,从效率的角度看,娱乐公司应以效率为依归,追求效率是娱乐企业的基本目的。根据这一原则,娱乐公司在投入与产出的计算上,首先要考虑节约成本,以低成本制作出高质量的产品,并能获得公众的喜爱,电影能够获得高票房,电视能够获得高收视率,在这个意义上,娱乐公司就是有效率的。同样,从公品的意义上说,娱乐公司制作的电影也好,电视也罢,其本身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又要考虑社会的公平问题。

  娱乐产业中的公平与效率原则,至少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进行分析。从内部看,效率与公平发生在演员、导演、编剧、制片公司之间的效率平衡问题。比如,我国电影电视行业中编剧的权利问题,就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难题。一部片子无论成功或者失败,编剧都可以置身事外。成功的电影,编剧也无权要求再分一杯羹;失败的电影,也不能因此指责编剧。根源就在于我国法律上对编剧的二次取酬权,并没有相应的规定。①不仅如此,制片人、导演、演员的不同关系模式,也直接影响着内部的利益分配。比如制片人中心主义的模式和导演中心主义的模式,就会呈现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

  从外部看,娱乐产业的效率与公平问题体现在不同产业的平衡上。娱乐产业属于文化产业,文化产业的突出特性是其对人的高度依赖。娱乐产业具有特殊性,与其他行业不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名演员,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体育明星,这是常识。原因在于娱乐行业对人的依赖度非常高。正是由于对人的非常高的依赖度,造成了明星在娱乐产业中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稀缺影响着供求关系,影响着价格,并最终影响定价权。因而,在娱乐法上,效率与公平原则要求适度权衡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并容忍这种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营造文化产业大发展的社会环境。

  ①美国的编剧享有二次取酬权,中国的编剧至今并不享有这一权利。在美国编剧经过获取这一权利之后,2008年中国编剧也发起了大规模的抗争运动,但这一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娱乐产品具有公共性,是一种公品。提供公品这一使命决定了娱乐产业不同于一般产业。作为对娱乐产业回应的娱乐法,也必然不同于调整其他行业法的原则。在娱乐法领域,自律与他律、自律与监管始终贯穿于行业发展的全过程,自律与监管并重成为娱乐法的基本原则。

  在汉语中,自律是指在没有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自己要求自己,自觉地遵循法度,约束自己的言行。自律也指不受外界约束和情感支配,根据自己善良意志按自己信奉的道德行事的道德原则。把自律作为一种原则引入娱乐法,就要求娱乐行业的从业者按照一个国家或社会所信奉的基本道德从事娱乐创作活动。比如,歌手在现场表演中的举止,演员在电影中的行为等。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作为一个原则,规制原则要求政府对娱乐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旨在保障娱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制常常可以解决在众多个体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满足个人愿望所遇到的难题。这些难题,有时被称为协调和集体行动困境,经常可以通过政府的行动获得最好的解决。”[22]比如,低俗的电影、电视节目可能会吸引大量的观影者,但低俗的表演可能会影响优良道德的维系,引发经济效益与优良道德之间的冲突。规制的介入就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娱乐法中,最直接的规制就是对电影、电视节目的审查制度。

  在娱乐法中,自律原则和规制原则应当并重。自律强调娱乐行业中的行动自由,规制则意味着政府对娱乐行业行动的调控,两者之间存在着自由与干预的冲突。同时,还应当考虑规制有可能促进而不是毁坏自由和福利,换句话说,规制行为有可能促成社会的整体福利,并不毁坏自由的实现。比如,电影、电视的许可制度,这种制度设计是对电影、电视制作自由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是要从根本上扼杀电影、电视的创作,而是对电影、电视的创作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旨在使公众免受低俗、、暴力、毒品等的侵扰,实现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基于父爱主义原则对娱乐作品的创作自由进行的限制。

  在娱乐产业,对创作自由的有限规制,已成为全世界通行的规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法系国家,娱乐法上的自律与规制原则同时存在,并贯穿于娱乐行业发展的始终。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电影、电视均采取了分级制管理,这种分级制管理的制度设计,本身就是集自由、自治和规制于一体的机制。应当看到这种干预,不仅没有扼杀美国娱乐产业创新的动力,也没有给美国的娱乐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相反,随着好莱坞电影走向全世界,纳什维尔乡村音乐流行,还有迪士尼风靡全球,美国的娱乐产业引领世界潮流。不仅如此,这种制度设计对保全社会所倡导的基本价值和道德,则起到了正向的、积极的意义,受到了家庭、社会的普遍欢迎。

  娱乐产业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公共性、大众性的特征,娱乐明星的行为经常被粉丝们模仿,这些模仿有些具有正面意义,有些则具有负面的影响。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致出现道德滑坡,公众要求娱乐产业的从业者能够引导社会朝向优良的道德迈进,而不是相反。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国家有义务把善良风俗的维持和公共秩序保护作为娱乐产业活动的准则,也是娱乐法的基本准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基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或是不能产生请求权,或是可以基于请求权提出恶意抗辩。[23]《法国民法典》第6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法律。”[24]《法国民法典》在罗马法之“善良风俗”之外,又增加了“公共秩序”,从而形成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完整表达。由此以降,法系民法典普遍采用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贯穿于娱乐产业的全过程,是娱乐产业的行动准则。为了落实这一准则,在娱乐产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应的审查制度,以确保电影、电视、音乐、游戏、图书等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促成社会道德进步,形成安定有序、健康向上的价值导向。

  在审查过程中,为了落实公序良俗原则,逐步形成了有关电影、电视、音乐、游戏、图书审查的一些基本规则,由这些规则构建起娱乐法上的审查制度,其内容包括审查、暴力审查等。①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害及他人,也不得害及社会。因而,在电影、电视、网络、游戏审查制度中,都有暴力审查的内容,其根本原因在于“暴力内容已成为更让人担忧的事,因为某些人模仿电影中的危险行为”。[10]106

  公序良俗要求娱乐产品传播应充分考虑其大众性、公共性,以免引发行为失范效应。众所周知,娱乐产品具有传播思想、推销观点的功能,这一特性决定了娱乐产业的相关法律不能缺席。2007年8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全国各省市地区下发通报,叫停重庆电视台的选秀类节目《第一次心动》。原因是“评委言行举止失态”“内容格调低下”等。[25]2016年范冰冰在《武媚娘传奇》中的大V领低胸片段被强制剪辑事件亦如此。这些事件的发生,都彰显着法律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维持,这一原则要求对娱乐产品进行公序良俗意义上的审查。2017年3月1日开始生效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电影审查标准部分,专门设置了公共道德审查的内容。②

  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禁止任何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传淫秽、、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内容。”

  娱乐产业的发展具有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特点,这种属性与娱乐产品兼具民族性与国际性双重属性密切相连,因而,娱乐法在调整娱乐业参与者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时,必然要贯彻娱乐法上的民族性与国际性相统一原则。

  娱乐法的民族性与国际性相统一原则,要求正确对待娱乐产品的民族性与国际性的关系。娱乐产品的国际性强调其所具有的普遍属性,世界上多种娱乐产品的共性;娱乐法的民族性则强调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娱乐产品的个体性、独特性,它使世界上不同国家文化产业期刊评论、不同地区的文化区别开来,由此形成了各国娱乐产品的多样性。

  娱乐法上的民族性与国际性相统一原则,要求娱乐产品不能脱离民族性而存在,国际性寓于民族性之中,没有民族性就没有国际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界限具有相对性,他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鲁迅先生曾说过:“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事实也已说明,越是具有民族文化的产品,越是能够赢得其他国家的尊重和褒扬。比如,《大红灯笼高高挂》是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出品的剧情片,1991年12月20日西方国家饮食文化,该片在法国上映。同年获得第48届威尼斯国际电影节银狮奖。1992年,提名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外语片,成为继《菊豆》后第二部提名该奖项的中国电影。随后,获得意大利电影大卫奖最佳外语片,成为第一部获得该奖的中国电影。①近年来,一些反映中华民族风情题材的电影,也不断在国际电影节上获得好评。比如,在洛杉矶南海湾半岛举办的“2018年第15届世界民族电影节”上,由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当雄县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摄制的藏族题材电影《天缘·纳木措》,荣获本届世界民族电影节最佳长篇故事片奖。②所有这些都说明,优秀的民族文化作品,从世界范围上看,也是优秀的作品,人类在文化艺术问题上,具有大体一致的共识。因此,娱乐法应坚持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统一的原则。

  [1]张慧娟. 美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历程及启示[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10): 29-31.

  [9][美]安妮·雅克. 英美两国娱乐法概况:有关演员声望和名次的法律的产生[J]. 环球法律评论,1990(1):50-55.

  [10][美]谢丽·L·柏尔.娱乐法[M].李清伟,等,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

  [19]朱海波. 娱乐法基本问题研究——以美国法为参照[J].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4):47-50.

  [20][美]罗杰·科特瑞尔. 法理学的分析[M].张晓宇,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72-175.

  [22][美]凯斯·R·桑斯坦.权利之后:重塑规制国[M]. 钟瑞华, 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

  [23][德]维尔纳·弗卢梅. 法律行为论[M]. 迟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30.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